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424号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秦银龙,该公司经理.被告金彦平,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宁夏丽源装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周学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金彦平、宁夏丽源装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故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4元,减半收取1792元,由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春
代理
审判员 杨远慧
代理
审判员 刘亚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柳东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