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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37号

原告石建英与被告袁代根、雷建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建英,袁代根,雷建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37号原告石建英,女。被告袁代根,女。被告雷建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英与被告袁代根、雷建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建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石建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袁代根、雷建庭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袁代根、雷建庭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丽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雷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