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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7执131号

卢崇良与庞亨辉买卖欠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崇良,庞亨辉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7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卢崇良,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被执行人庞亨辉,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08)祁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亨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景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德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