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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124号

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24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包根、徐秀娟,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整,由原告于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毕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