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恢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吕斗林。被执行人刘小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斗林与被执行人刘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刘小海在阳城县农业银行润城分理处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11450元扣划至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向申请人退还执行款1145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