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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恢1-1号

张素梅、崔春荣等与郝小虎、刘兰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素梅,崔春荣,郝小虎,刘兰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张素梅,教师。申请执行人崔春荣,工人。被执行人郝小虎。被执行人刘兰品。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冀1125执恢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郝小虎所有的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郝小虎名下汽车(车牌号为:冀B×××××)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小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