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张素梅,教师。申请执行人崔春荣,工人。被执行人郝小虎。被执行人刘兰品。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冀1125执恢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郝小虎所有的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郝小虎名下汽车(车牌号为:冀B×××××)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小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