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24号原告周芬,女,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何卫红,女,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芬与被告何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何卫红价值1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何卫红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何卫红的相关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文敏、文富生共有的位于汉泰·上上城x楼xx室(合同编号:20130701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婧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