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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民初字第772号

曹慎龙与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慎龙,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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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曹慎龙。委托代理人王宝霞。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孙家沙岭村。法定代表人王桂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焕发,��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慎龙与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慎龙的委托代理人王宝霞、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焕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慎龙诉称,2014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二级建造师证件使用合同》,约定:被告自2014年5月1日起使用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按月向原告支付薪酬300元,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应被告要求原告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仅支付部分薪酬,自2014年11月份起至今的薪酬3900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二级建造师证件使用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判令被���给付自2014年11月份起的薪酬39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在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经被告公司出资支持,原告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属实,但被告并未收取原告的上述证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无事实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得有偿租用或借用,双方签订的证件使用合同无效,被告不应向原告因此支付薪酬,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慎龙自2009年6月份始在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3年4月原告通过二级建造师职称考试,并于2014年4月份在被告公司成功注册。2014年5月1日,原告曹慎龙与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二级建造师证件使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公司需���质年检、公司将原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公司;公司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使用曹慎龙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挂靠期限两年;每年三千六百元整,按月结算,随工资一起发放;原告必须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满后,方可转注,在合同期满时,公司提前30天出具公司的解聘证明、职业道德等相关转注册证明材料,以使原告办理转注手续。后,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按上述证件使用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曹慎龙薪酬每月300元至2014年11月,之后的薪酬被告一直未付,原告遂于2015年12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证件使用合同、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薪酬等。上述事实,有《二级建造师证件使用合同》、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曹慎龙与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二级建造师证件使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辩称该使用合同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而该规定属部门管理性规范,不属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原、被告间的证件使用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双方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原告曹慎龙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解除法定情形,对其解除原、被告间《二级建筑师证件使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薪酬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的薪酬3900元(每月3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但无证据证明上述两证在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处,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曹慎龙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的薪酬39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曹慎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二审案件���理费1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