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81-1号
原告:王秀丽,住址:德州市。
被告:宋金胜,住址:德州市。
被告:赵洪风,住址:德州市。
被告:德州天洋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丽诉被告宋金胜、赵洪风、德州天洋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案外人姜立德名下坐落在陵城区神头镇邓集开发区房产证号:0897X房产及宗地号陵国土用(2003)字第636X号土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金胜、赵洪风所提供的姜立德名下坐落在陵城区神头镇邓集开发区房产证号:0897X房产及宗地号陵国土用(2003)字第636X号土地(抵押物)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芦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肖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