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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202号

户保芹与李红亮、李成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户保芹,李红亮,李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02号原告户保芹,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被告李红亮,男,成年。被告李成伟,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户保芹与被告李红亮、李成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户保芹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保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户保芹负担。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关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