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02号原告户保芹,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被告李红亮,男,成年。被告李成伟,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户保芹与被告李红亮、李成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户保芹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保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户保芹负担。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关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