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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304号

马云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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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04号罪犯马云海,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6日作出(2001)刑一初字第00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云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将罪犯马云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7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云海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云海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云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  燕  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  晓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雅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