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5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培娜,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培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聪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培娜及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景培娜醉酒后驾驶豫AT78**号牌小型轿车,在登封市中岳大街丰源大酒店院内倒车时,与田某停放在院内的豫QG01**号牌小型轿车相撞。经检验,景培娜的血醇含量为247.65mg/100ml。被告人景培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景培娜的供述;被害人田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景培娜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景培娜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景培娜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景培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培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培娜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景培娜应在此幅度内予以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景培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景培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员 张建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瑞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