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56号申请人江侠,被申请人谭磊磊,被申请人邹祖梅,申请人江侠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磊磊、邹祖梅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侠的担保人江长顺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江南花园4栋5单元3层2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江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谭磊磊、邹祖梅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侠的担保人江长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江南花园4栋5单元3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78.03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汉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