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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72号

王俊强与王强、张永凤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强,王强,张永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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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7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强。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张永凤。本院执行的王俊强申请执行王强、张永凤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67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王强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书��员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