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65号申请保全人:东莞市古川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小玲。被保全人:江门市惠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德刚。因申请保全人东莞市古川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市惠好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东莞市古川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李忠诚价值373732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曹玉武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636号民事裁定,准许东莞市古川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6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曹玉武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案外人曹玉武名下的粤S×××××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二、在人民币373732元价值范围内,查封被保全人江门市惠好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者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其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上述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
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雅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潘祖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