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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财保16号

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胡伟锋、钱芳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胡伟锋,钱芳,德清万顺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16号申请人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425号,组织机构代码:06203512-9。法定代表人程树伟。被申请人胡伟锋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钱芳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德清万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群益街605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7273-X。法定代表人钱建明。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潘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