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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255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杜吉文、王珍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杜吉文,王珍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5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责人孙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永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员工。被告杜吉文。被告王珍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杜吉文、王珍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