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5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责人孙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永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员工。被告杜吉文。被告王珍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杜吉文、王珍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