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刑初字第00416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彬,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彬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中,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书对被告人张彬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帘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南长区、新区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46.14克。其中2014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南长区曹张新村263号大楼旁手推馄饨店旁向杨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归案后,被告人张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8月17日、18日,被告人张彬分别在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哥伦布广场附近路边、塔影二村47号门口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8克。被告人张彬于2015年8月间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对2015年8月间的犯罪事实,其构成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南长区、新区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5余克。2015年8月间,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崇安区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8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3月底4月初某日,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南长区日航饭店门口向奚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2.2014年4月某日,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新区哥伦布广场向奚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3.2014年4月2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新区哥伦布广场向奚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克。4.2014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新区哥伦布广场向奚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克。5.2014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新区哥伦布广场建行门口准备再次贩卖毒品给奚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6余克。被告人张彬于2014年4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后因病不予收押,于同日被取保候审。6.2014年11月10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南长区向阳路寺前桥路边向杨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7.2014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南长区曹张新村263号大楼旁手推馄饨店旁向杨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8.2014年11月底某日晚,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南长区曹张新村海滨之星大浴场门口,向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9.2014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南长区曹张新村597号门口向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10.2014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南长区曹张新村597号门口,准备再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华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85克。11.2014年12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南长区曹张新村海滨之星大浴场门口,向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2015年2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无锡市南长区曹张新村附近再次抓获被告人张彬。归案后,被告人张彬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12.2015年8月1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哥伦布广场附近路边向杨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13.2015年8月1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彬在无锡市崇安区塔影二村47号门口向凌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张彬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2015年8月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被告人张彬的归案情况。2.证人奚某、杨某甲、华某、周某、凌某、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们向被告人张彬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其中2014年11月17日,杨某甲向张彬购买毒品的数量为0.5克。3.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奚某向被告人张彬银行卡内汇入2000元毒资的事实。4.周某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周某向被告人张彬账户转账的情况。5.被告人张彬的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张彬在2014年11月间的通话情况。6.证人凌某、华某的通话记录,证明其与被告人张彬的通话情况。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刑事摄影照片,证明2014年4月29日、12月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彬处分别查获透明晶体物4包、3包,后予以收缴。8.《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白色晶体物的重量分别为26.69克和0.85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被告人张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先后13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其中2014年11月17日,其向杨某甲贩卖毒品0.5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彬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5余克;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彬犯贩卖毒品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2014年11月17日向杨某甲贩卖毒品的数量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张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彬于2015年8月间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2015年8月中旬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两笔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彬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再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彬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且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贩卖毒品罪没有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彬犯贩卖毒品罪,对其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对被告人张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对其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的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述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唐 洁
审 判 员 王万钰
人民陪审员 颜冠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过 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