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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财保2号

刘钦梅与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钟凯棋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钦梅,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钟凯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财保2号申请人刘钦梅。被申请人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北街130号。被申请人钟凯棋。本院受理申请人刘钦梅与被申请人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钟凯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培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