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翁法执补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朝鲁蒙,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田仓,男,1979年1月25日,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朝鲁蒙申请执行田仓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仓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的存款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xxxxx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那日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