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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674号

谢秩圣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谢秩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74号罪犯谢秩圣,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浙台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秩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6日以(2012)浙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秩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秩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秩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秩圣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