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74号罪犯谢秩圣,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浙台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秩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6日以(2012)浙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秩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秩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秩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秩圣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