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沙市金星大道北路一段517号。法定代表人钟贵荣,局长。委托代理人文智刚,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计生办干部。委托代理人杨天桥,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计生办干部。被执行人姚劲松,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张小青,女,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姚劲松、张小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姚劲松、张小青于2010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11月11日合法生育一个女孩,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又违法生育一男孩。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5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岳咸人口征决字〔201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两被执行人,决定对姚劲松征收社会抚养费69016元,对张小青征收社会抚养费69016元,共计138032元,并确定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被执行人姚劲松、张小青收到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岳咸人口征决字〔201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直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为止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岳咸人口征决字〔201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咸人口征决字〔201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兵
审 判 员 刘翰旻
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