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435号原告赵平,男。被告杜永强,男。被告郝拴小(郝拴),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平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杜永强所有的蒙CDY0**长城皮卡车一辆予以查封、被告杜永强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寨路支行6229760580500079652账户予以冻结、被告杜永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棋盘井支行4340610460025049账户予以冻结,将被告郝拴小(郝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支行6227000464030109764账户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杜永强所有的蒙CDY0**长城皮卡车一辆予以查封,不得过户、被告杜永强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寨路支行6229760580500079652账户予以冻结、被告杜永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棋盘井支行4340610460025049账户予以冻结,将被告郝拴小(郝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支行6227000464030109764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继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永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