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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0037号

廖善坤与廖纪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廖善坤,廖纪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0037号原告廖善坤,居民。被告廖纪早,居民。

原告廖善坤与被告廖纪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善坤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廖纪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善坤撤回对被告廖纪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