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0037号原告廖善坤,居民。被告廖纪早,居民。
原告廖善坤与被告廖纪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善坤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廖纪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善坤撤回对被告廖纪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