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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恢字第55号

温爽与何晶、孔令俊、王新华民间借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爽,何晶,孔令俊,王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温爽,男,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西头道街1号411楼3单元4楼2门。被执行人何晶,女,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红旗满族乡前大村西长岭屯。被执行人孔令俊,男,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37号楼4单元502室。被执行人王新华,男,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曙光5委1组。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恢字第55号温爽与何晶、孔令俊、王新华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强制执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孔令俊、何晶工商银行账户、冻结王新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封王新华共有人的房产一套。查询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国庆

审 判 员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卢 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