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361号罪犯李伟华,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2)平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伟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刑期自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伟华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7月19日,被告人李伟华伙同他人在平舆县武装部招待所一房间内,预谋将刘斌家为抢劫作案对象。次日,由李伟华带刘广超指认刘斌的住处,2001年7月21日,李伟华将刘斌租其车下乡的消息告知刘广超,当日7时许,刘广超、马雪勇、张那购买两件饮料窜到平舆县城陈蕃市场西二楼门室后将刘斌的妻子周红丽按倒在床上进行殴打、捂嘴、卡脖子,三人持刀威胁周红丽要钱并进屋搜钱,在抢得20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罪犯李伟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5年12月2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为,罪犯李伟华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华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