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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特203号

周定勇与张毅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定勇,张毅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特203号申请人周定勇,男,汉族,1997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现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张毅丰,男,汉族,1994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周定勇与申请人张毅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01月26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2016-01-25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周定勇与申请人张毅丰达成的编号2016-01-253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淑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