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975号原告田某某,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