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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975号

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975号原告田某某,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