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211-2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华,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张军,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刘舒娜,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华与被执行人张军、刘舒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此房产一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民
审判员 所利亭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