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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211-2号

3徐建华与张军、刘舒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建华,张军,刘舒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211-2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华,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张军,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刘舒娜,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华与被执行人张军、刘舒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此房产一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民

审判员  所利亭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