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235号罪犯刘海飞,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湘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飞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海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四天(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显雄
审判员 旷学瑛
审判员 龙新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