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执恢字第66-1号

李卫国与张柏基、傅光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卫国,张柏基,傅光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恢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国,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张柏基,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傅光柏,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12)江民初字第159号、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柏基、傅光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柏基、傅光柏履行还款义务(二案执行标的合计530160元及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傅光柏所有的位于柳州市XXXX房屋(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得款用于履行还款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青山

审判员  钟光城

审判员  咸治涛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卢献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