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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218号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18号原告周某某,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开鲁县,现住开鲁县。被告关某某,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满族,职工,户籍所在地开鲁县,现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轩国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庆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