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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034号

柯亚云与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亚云,张志敏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034号

申请执行人:柯亚云。

被执行人:张志敏。申请执行人柯亚云与被执行人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49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0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