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54号
原告:袁晓健。
法定代理人:封金灵。
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南段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健诉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纪笑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