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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刑初46号

(2016)46号赵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刑初4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大连市某区某网吧上网,盗窃内存条3根。2、2015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大连市某区某网苑上网,盗窃内存条12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28元。案发后,赵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大连市某区某网吧上网,盗窃内存条3根。2015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大连市某区某网苑上网,盗窃内存条12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28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及收条、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证人白某某、成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二、已随案移送的赃物、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7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段丽

人民陪审员  陈锋

人民陪审员  王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