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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21号

李荣与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荣,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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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21号

原告:李荣。

被告: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荣与被告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云峰进��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荣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荣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