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21号
原告:李荣。
被告: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荣与被告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云峰进��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荣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荣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