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傅雪猛。申请执行人钟丽贤。被执行人洪维淼。被执行人陈小燕。傅雪猛、钟丽贤与洪维淼、陈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3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傅雪猛、钟丽贤于2015年10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将被执行人傅雪猛、钟丽贤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其相应权利;同日,动态查封被执行人洪维淼名下丰田牌小型车辆一部;2015年11月17日、2016年1月4日共计扣划了被执行人洪维淼、陈小燕名下存款23233.46元;现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16年2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书,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洪维淼、陈小燕至今尚欠案款27994.5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6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启明
代理
审判员 施国华
代理
审判员 吴文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洁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