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615号
原告:管喆桦,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罗俊,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三门县。
原告管喆桦为与被告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管喆桦经传票传唤,未按指定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010元,由原告管喆桦负担。
审 判 长 叶维景
代理
审判员 陈丽亚
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书��记员吴如意·?PAGE?-2-?··?PAGE?-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