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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615号

管喆桦与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管喆桦,罗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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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615号

原告:管喆桦,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罗俊,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三门县。

原告管喆桦为与被告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管喆桦经传票传唤,未按指定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010元,由原告管喆桦负担。

审 判 长  叶维景

代理

审判员  陈丽亚

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书��记员吴如意·?PAGE?-2-?··?PAGE?-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