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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01769-2号

孙曰江与裴仁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曰江,裴仁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1769-2号申请执行人孙曰江。被执行人裴仁卫,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孙曰江与被执行人裴仁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17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江

审 判 员  陈亚

代理

审判员  蔡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