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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680-2号

伍永强与徐志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永强,徐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680-2号

申请执行人:伍永强。

被执行人:徐志杰。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伍永强诉被执行人徐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到50000元。被执行人徐志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伍永强支付44000元。因申请执行人伍永强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治  军

审判员 寿  森  坤

审判员 莫  建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宇飞(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