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680-2号
申请执行人:伍永强。
被执行人:徐志杰。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伍永强诉被执行人徐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到50000元。被执行人徐志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伍永强支付44000元。因申请执行人伍永强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治 军
审判员 寿 森 坤
审判员 莫 建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宇飞(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