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746号
原告:由广丽,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住敦化市。
被告:刘作君,男,年月日出生,住敦化市。
被告:刘建成,男,年月日出生,住敦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地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董成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雪梅,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由广丽诉被告刘作君、刘建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由广丽与被告刘作君、刘建成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广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345元,由原告由广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佟圣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红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