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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2093号

刘祥秀与蒋永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祥秀,蒋永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2093号申请执行人刘祥秀。被执行人蒋永春,江阴市祝塘陆粮药械厂业主。申请执行人刘祥秀与被执行人蒋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澄长民初字第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29400元、违约金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45元,上述合计2568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祥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拍卖了江阴市祝塘陆粮药械厂(该厂系被执行人蒋永春个体经营)名下的位于祝塘镇祝璜路12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4201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永春及其妻子沈莲蓬、被执行人个人经营的江阴市陆粮药械厂涉及劳动报酬、民间借贷、定作合同、土地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系列案件,涉及执行标的共计12570738元,扣除优先受偿标的1713070元后,可分配金额为2487930元,实结参与分配标的为10857668元,分配比例为22.9%,本案申请人刘祥秀可分得执行款58818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书面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及执行案款分配方案未有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经执行到位的款项按比例分别支付给了各案件申请执行人,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及执行案款分配方案未有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长民初字第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闵永刚执行员  卢 强执行员  徐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