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杨年未。申请执行人李梅英。被执行人冀世军。申请执行人杨年未、李梅英与被执行人冀世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2015)鄂西陵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2788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18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冀世军的银行存款2819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从2015年1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宋 林执行员 郑学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