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刑更518号

贺西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18号罪犯贺西奎,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西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止。该犯于2010年3月5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6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贺西奎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20日、9月24日,被告人贺西奎伙同他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到项城南顿谢庄、周王庄网点盗割通信电缆,共盗割225米,分别导致项城至谢庄、周王庄局向网间通信全阻18小时和36小时。直接经济损失6309元。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贺西奎伙同他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到商水县黄寨镇盗割通信电缆250米,导致商水县至5898局向通信全部中断15小时。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元。2009年10月29日被告人被告人贺西奎伙同他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将商水县黄寨镇刚接好的200对电缆线剪断,导致商水县至5898局向通信全部中断。被告人贺西奎系主犯。罪犯贺西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监狱级积极改造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贺西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贺西奎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志安

代理

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