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39号罪犯董建军,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2005)甘刑一终字第0003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董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3427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将罪犯董建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30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29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董建军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建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