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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刑初126号

李雷骁、汤根海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李某,汤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捷峰,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某,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晓忠,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汤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烃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汤某及辩护人朱捷峰、周晓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月21日间,诸某以其经营的公司需要结算外汇为由,多次向被告人李某购买美元,双方按照约定的汇率,以人民币兑换美元的形式交易了127万美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将其本人所有的32万美元出售给诸某后,又向被告人汤某购买84万美元,向胡海洋购买11万美元,而后倒卖给诸某赚取差价。2015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同年8月18日,被告人汤某在广州市白云机场被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诸某的证言、汇款凭证、进口许可证、银行交易记录、国际结售汇单据、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汤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李某买卖外汇127万美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汤某买卖外汇84万美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就此发表的辩护意见,均可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意见,可予采纳。结合本案上述情节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均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汤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蔡 红

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天帆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