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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142号

付英琼与王启源侵权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英琼,王启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付英琼。被执行人王启源。申请执行人付英琼与被执行人王启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启源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启源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西路长怡路长信海景花园听涛别墅XX号房(证号:海房字第HK024XXX**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