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7民初16号原告赖成兵,男,生于1980年10月27日。被告陈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成兵诉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成兵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成兵撤诉。本案受理费525.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余江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雪 来自
原告赖成兵诉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7民初16号原告赖成兵,男,生于1980年10月27日。被告陈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成兵诉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成兵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成兵撤诉。本案受理费525.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余江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