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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7民初16号

原告赖成兵诉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成兵,陈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7民初16号原告赖成兵,男,生于1980年10月27日。被告陈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成兵诉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成兵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成兵撤诉。本案受理费525.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余江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