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马某,女,回族,1970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彭某某,男,汉族,1982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0元,��予收取。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