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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570号

沈洪森与王少卿、谢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洪森,王少卿,谢萍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70号原告沈洪森,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冯芳芳,杭州市青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少卿,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谢萍萍,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森诉被告王少卿、谢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洪森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伟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贺一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