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70号原告沈洪森,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冯芳芳,杭州市青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少卿,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谢萍萍,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森诉被告王少卿、谢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洪森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伟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贺一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